民法典法律知识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2021-04-29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什么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情势变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为一些不可归责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了或者丧失了,如果想要合同可以在公平下继续生效,这时候就需要合同的一种情势变更,那么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着找法网小编去了解一番。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一、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其定义没有统一“官方版本”,但提交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讨论的曾规定,“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在履行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上述草案的规定,即是对情势变更原则规定,虽然在随后该规定被删除,但我们可就此规定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来。学者梁慧星先生把情势变更定义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据此,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应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之前,因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异常情况,且该异常情况不具有可预测性,若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双方利益根本失衡,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合同法情势变更名词解释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4、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中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而情势变更在中国民事立法中未作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三、什么是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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