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如下: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约定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有:
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3.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优点: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
格式条款的缺点:
1.由于格式条款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