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格式合同名词解释

2021-04-2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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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合同的广泛适用,为了简化合同程序和便利商业发展,格式合同应运而生,我国法律也对格式合同进行规范。那么格式合同名词解释是什么?特征是什么?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如何认定?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格式合同名词解释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格式合同名词解释

一、格式合同名词解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二、格式合同的特征

格式合同主要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三、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 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格式合同仍然属于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目的仍是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格式合同制定方要履行提示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该谨慎对待格式合同。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格式合同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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