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的效力包括以下几点:
1.对债权人而言,由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对受让人而言,受让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3.对债务人而言,脱离元原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债务承担的特点:
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找法网提醒您,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