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是指用书面文字来表述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合同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的内容、效力,书面合同可以分为普通合同和监督合同两种。所谓普通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的内容不违法,那么,这样的合同就生效,就要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监督的书面合同,是指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除了双方当事人要签字盖章之外,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公证、鉴证、登记审批以及银行审核等手续,这样才能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都属于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单从合同的书面形式方面来划分,也可以把合同分为简易合同和格式合同两种。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的定义,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默认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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