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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2023-02-1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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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有两种,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在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则没有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的,若没有约定的,一般为一般保证等。
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如下: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法典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民法典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保证的界定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找法网提醒您,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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