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能成为保证人的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具体如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2.具备合格的保证主体,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
3.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找法网提醒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均不可以作为保证主体。
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