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有:如果要约邀请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要约和承诺。找法网提醒您,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发生在要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