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期待利益意思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各种利益和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2.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3.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分配。
1.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找法网提醒您,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