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发包人违约情形有:
1.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4.造成暂停施工的;
5.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设备、管道的安装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方在施工中使用的水、电、电讯,发包方在施工场地内指定具体使用;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应保证施工运输要道畅通。
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包方并无过错而承包方擅自停工,发包方作为守约者依法取得解除权。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找法网提醒,其中,由于合同法对催告形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采用,但必须经过合理期限后经发出解除通知或在催告通知中附注合理期限后仍不履行,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内容方可生效。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由于发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