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哪些

2021-05-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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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我们很多人在民事活动中都会签订合同,但有时合同不一定能完整履行。如果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会终止合同履行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如果知道怎样的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就可以避免这些损失。那么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列相关资料。
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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