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合同已经成立;
2.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3.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2.行使的方式不同。撤销合同需要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变更合同除此之外还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
3.变更合同具有优先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合同的期限一般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都能变更。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以尽快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行使变更权的期间应当推定为一年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