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怎么理解

2021-01-11 11: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保管合同当中,保管人有两个主要的义务,分别是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具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来履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怎么理解以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怎么理解

  一、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怎么理解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二、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管人应按仓储合同的要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保管义务。在国家对特殊保管物品的储存操作制定了专门标准时,还须按照这些专门标准履行保管义务。

  2、保管人的违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保管人主观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才应对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负责。仓储物因不可抗力和因自然因素发生的损失是风险损灭,不由保管人承担,保管人并不因此负违约责任。

  3、保管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共有两项:

  (1)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性质或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其过错在存货人,因此而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也应免除保管人的责任。

  但若因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毁损的,保管人不能免责,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2)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或损坏的。有效储存期是指对某些不能长期有效地存放的货物所规定的储存期。

  仓储物在有效储存期过后,因其自然性质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质、损坏现象,对此保管人不负其责。

  三、保管人有什么主要权利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是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例如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怎么理解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