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一般规...
[民法典] 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通则一般规定法律咨询
  • 看约定情况,合同的约定使用。。。
  • 强制规定适用我法的一般是3类中外合资合作公司, 一般可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
  • 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广告合同的种类   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由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2、广告制作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   3、广告市场调查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某一具体市场调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对某一具体商品广告市场或某一具体市场商品广告的信息、效果进行调查,提供数据、资料等。   4、广告代理协议。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就某一具体商品、服务广告活动、广告发布业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一般情况下,全面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二、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目前只能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一)广告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广告主与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制作某一商品广告招牌、灯箱合同就应依照合同法总则第123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广告法的规定,确定为广告制作合同,而不能依照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为承揽合同。   2、广告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在合同法总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现在有些城市选用个别女性作为城市形象代言人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合同法总则也无具体规定,因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3、如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   (二)几种特殊形式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依照其实际状况,可细分为纯粹无名广告合同、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混合无名广告合同。   1、纯粹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无名广告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且无法参加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如某些商品广告中使用和利用一些影视名星、体育名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及表演宣传商品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就属于纯粹无名广告合同。对此类广告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因而仅能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其重点主要在于判断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明确的或需要进行补充的,可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   2、联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某广告主与一广告经营者签订某一商品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制作合同,分别涉及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赖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种情形下,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3、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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