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民法典] 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找法网 > 民法典 > 合同 > 合同的履行 > 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