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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配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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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是可以起诉维权的
  • 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单纯是从外部关系来看,也就是说从外人的角度来看,父母以您的名义入股,并且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那么,其他人有理由相信您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与您发生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所为行为不能对此产生对抗效力……但是从内部关系来说,也就是您和您父母之间而言,假设发生争议,父母在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有可能主张您是股份的代持者,不是真正的股东,从而引发确认股东身份的相应诉讼。在公司法上,对股东身份的确认,一般情况下是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以谁的名义,但如果在争议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支配情况、股东参与情况、有无相关协议证明,当然最为重要的是股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因出资取得的话,谁是真正的出资人,这是最为关键的。当然,上述问题的相关证据是应当由对抗一方,也就是非登记一方来举证证明的。但是,无论如何,在未经法院作出确认股权归属的判决之前,隐名持股人是无权对股权进行分配的,公司无理由接受这样的分配。…………综上所述,回答您的问题,无特殊情况,股权归您,父母无权分配。再补充一句,这和婚前婚后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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