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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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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能够进入小区,必然是经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这样就对业主有效力,即使业主本人不是业委会成员或者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只要选聘程序没有问题,物业公司的进入就符合规定。至于物业公司资质,可以到工商局调查。至于判决如何不公平,需要看过判决内容后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是选聘程序上没有问题的话,而且物业也实际参与了小区管理,那么物业费是需要交纳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
  • 看合同约定,没约定到业主大会成立后可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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