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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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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咨询
问
我为一个体工商户务工8年,她附有后合同义务。何为后合同义务、包括哪些?
关键在于这个体工商户有无营业执照。如果有,就会产生劳动法的权利义务,也就是他应当给你完善养老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合同义务。
胡光灿律师
更多回答(2)
问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能够进入小区,必然是经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这样就对业主有效力,即使业主本人不是业委会成员或者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只要选聘程序没有问题,物业公司的进入就符合规定。至于物业公司资质,可以到工商局调查。至于判决如何不公平,需要看过判决内容后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是选聘程序上没有问题的话,而且物业也实际参与了小区管理,那么物业费是需要交纳的。具体问题,可电话咨询。
陈涛律师
更多回答(3)
问
物业服务合同
是无效的。
金元福律师
更多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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