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是指在洽商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应该把自己知道的或推定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保险费率。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而通知义务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