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养需要遵循的原则

2021-01-07 15: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前很多小夫妻不愿意自己生孩子,但又害怕自己年迈时身边无人照顾、没有人给自己养老送终,就会想到福利院等机构去收养一个孩子。那么收养需要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养需要遵循的原则

一、收养需要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收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综上所述,现在有些夫妻没有生育能力,于是去领养孩子,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应该及时给孩子上户口。带上收养证书、抚养协议公证书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三、民法典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收养需要遵循的原则的信息,由上可知,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最大程度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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