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2021-01-07 1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婚姻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男女双方在决定结为夫妻时必须先经过慎重的考虑。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再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那么民法典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结婚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法典关于婚姻方面的新规定

1、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但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受欺骗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换句话说,无论患有何种疾病都可以结婚,但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告知对方;

2、民法典新规定了“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具体内容包括: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民法典增加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新规定,而在此前的婚姻法在此方面没有提及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民法典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规定,而以前此种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离;

5、民法典新增加了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民法典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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