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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

2021-01-0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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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恋多年的小情侣决定结婚并经过婚姻登记后便正式成为夫妻,可以生活在一起并组建自己的小家庭,且此时夫妻双方已经是彼此之间的家庭成员了。那么民法典关于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二、结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委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三、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

(一)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二)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近亲属范围,主要包括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姻亲(配偶)。

(四)共同生活近亲属,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一定时间性、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亲属的关键词(特征),偶尔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不属于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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