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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2021-01-07 14: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大部分的家庭里,有时候因为家庭生活的需要购买或添置某些家具或物品时,可以只由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进行决定,这样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家事代理。为了更好的平衡家事代理权限,我国民法典也对其进行了规定。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家事代理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第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主体。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夫妻双方同等享有,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第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存续期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

第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

第四,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如一方时间、精力、知识、能力的原因,一方滥用代理权的原因等,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

第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三、如何认定日常生活需要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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