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收养,是指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由于收养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已婚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否则,一方要求收养子女,另一方不同意,如果允许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因此我国收养法确立了夫妻共同收养的原则。这在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尤为必要,以期能使夫妻和养子女全面发生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规定生父母送子女时须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的例外,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但收养法并未明文规定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另一方可以单方收养子女。正如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使得共同送养变得不可能一样,如果夫妻一方查不到或因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表意,则共同收养也变得不可能,在此情况下以不可能得到的共同收养为条件限制其进行收养明显不公。因此,只要这种单方收养对养子女并无不利,应予以准许。
网友提问:我与丈夫结婚后,共同收养了一个孤儿。今年,我们离婚了,孩子由我抚养。但他却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多次找他协商,他却说,孩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我们已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他与孩子的抚养关系就自然解除,不需要再抚养孩子。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你前夫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你与丈夫离婚时,你的前夫并没有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他在孩子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你的前夫认为,离婚就自然解除收养关系是错误的。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的前夫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应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如果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话,民政局就会拒绝为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则无法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共同收养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