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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守收养义务的规定

2021-01-07 11: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一些收养关系里,出于对小孩的保护或是别的原因,有时候会要求送养人或是收养人保守包括小孩身份、收养事项等重要信息。那么民法典关于保守收养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关于保守收养义务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保守收养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二、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1、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收养人要具备的条件的信息,由上可知,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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