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2021-06-25 09: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无人认领或被遗弃的儿童,社会福利组织及国家福利机构都会给予其相应的收容。而对于有收养需要的夫妻或个人,法律也尊重当事人的收养法律行为,进行收养的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登记,那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下面就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一、收养登记所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二、收养登记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收养人本身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三、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1.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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