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须征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30周岁的限制;
(3)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应符合普通收养成立的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解释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如果养父母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
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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