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审查,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在此过程中,法院还应当全面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案情简介:
养父母张某夫妇渐渐年老体衰体弱多病而养子正当年富力强正是回报养育之恩的时候。谁料养子不仅经济上不供养老人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要。而且生活上也没有尽到一点照料老人的责任,逢年过节也不看望,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在精神上不仅没有给老人以慰籍而是深深的伤害。
法院判决:
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为养子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继续这种不健康的关系不仅对双方没有任何好处,而且对双方的亲戚朋友也是一种伤害和折磨,因此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律师点评: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不同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样当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关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养子的所作所为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是正确的。
如果养父母和收养的子女之间关系破裂,没有办法一起生活的话,那么可以解除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对于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成年的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对此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