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2021-10-01 12: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想要结婚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是不被允许的。那么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为了解答这方面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来一一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对您有所帮助。
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

  首先,你们得满足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子22周岁,女子20周岁。没有达到这个年龄,是不能领结婚证的。

  再者,就是你们不是近亲结婚,法律的不允许近亲结婚的。或者其他不允许结婚的疾病等。

  还有,你们两个人相互比较了解了,三观基本一致,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程度(要满足婚后的生活,还有孩子),那么就可以考虑结婚了。

  找到一个适合结婚的人不是那么简单,所以要好好的考虑,结合自己的要求,结合对方的优缺点,做出一个最佳的判断。

  二、禁止结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没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 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 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 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三、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委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不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首先,你们得满足法定的结婚年龄,再者,就是你们不是近亲结婚,法律的不允许近亲结婚的,最后,最好三观基本一致,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程度。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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