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合同,并不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这是与普通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2、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效力的关系,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的,对此,我国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等法律单独调整。我国对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未将收养协议纳入其调整范围。
收养协议处分了人身权方面的特殊权利,不能够完全一概同处分财产关系的合同相提并论。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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