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 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综上所述,如果在婚姻中出现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婚姻亲属关系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情形,那么婚姻关系将被宣告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援助,可以来找法网寻求专业的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