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合同,并不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这是与普通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2、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效力的关系,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的,对此,我国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等法律单独调整。我国对合同的法律规定并未将收养协议纳入其调整范围。
收养协议处分了人身权方面的特殊权利,不能够完全一概同处分财产关系的合同相提并论。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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