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二)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三)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是不需要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讲,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是没有必要的。
因为离婚协议书以双方离婚为生效要件,即便离婚协议书经过公证,但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没有把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这份离婚协议仍然没有生效。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在对协议内容反悔的,即使已经办理公证,法院还是会认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反悔,也应该具体分情况看:
(一)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之前,可以反悔。
(二)离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应严格遵照协议履行,但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必须是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
总之,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后生效,可以反悔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即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属于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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