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被收养人限定为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大大提高了被收养人的范围,减少这些未成年人走入歧途的机率,也为一些符合被收养人条件,且有意愿收养的家庭收养他们提供了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值得肯定。
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新增内容为:“只有一名子女”和“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只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正是和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相呼应。
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养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如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后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情形,收养人一旦出现前述犯罪记录,将永远不可能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以防有犯罪记录的收养人再次伤害被收养人,以此来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免受伤害。
1、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4、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5、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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