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对特殊主体的收养成立条件有放宽或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这一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收养,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可以不受收养法收养条件有关规定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有共同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与自己同辈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条件的规定,但可以不受收养法中以下规定的限制:
1、被收养人应当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应当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应当不满l4周岁。也就是说,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不要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也不要求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的女性儿童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同时对被收养人的年龄也没有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不受上述4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是指旅居国外的中国人,而并非是指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具有中国血统的华人。 应当注意的是:
1、收养人和送养人如果超出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即使在辈分上也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相称,也不得适用收养法第7条第规定,而应当满足一般收养的条件。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除了上述的法定放宽条件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外,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各项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时,收养人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可以突破哪些法律规定?收养小孩是有很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的,但只要你的心是始终如一,条件也是合格的情况下,我国非常欢迎你能收养小孩,因为有很多小孩非常缺乏温暖,只有一个家才有温暖,希望收养小孩的人可以好好的对待他们,如有问题,欢迎前往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