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

2021-12-13 1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离婚率在近年来正以一种恐怖的速度攀升,而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后者需要法院判决。那么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终止探视权的情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

一、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

探视权又叫探望权,是从属于抚养权的一种亲权,不因离婚而终止,反因离婚而突显。要求子女直接抚养权未获支持一方,虽不能视为提起探视权请求而直接判决享有探视权,但法院可对探视权进行心要释明,由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偏属义务性、物质性;探视权偏属权利性、精神性。在关于抚养权的判决中,应做到物质与精神并重,经过法院告知,当事人协商,最后由法院判决。

二、行使探望权的注意事项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一)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二)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三)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三、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终止探视权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民法典》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以下是终止探视权的情形。

(一)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二)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三)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四)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离婚判决书是由法院写明的,法院一般是根据诉讼请求进行释明,因此是否写探望权要看其诉讼请求中是否有探望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离婚判决书孩子探望权必须写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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