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只能办理收养手续,若想办理收养人户口登记,应当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1、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3、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由上文可知,收养人的户口登记是由公安办理,而民政部门只负责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民政部门可以办理收养人户口登记吗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想了解更多民法典的知识,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