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包括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一方的;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男、女双方于2008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一)申请阶段材料包括: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二)登记发证阶段: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必须到现场签名);
5、各自2寸照片2张;
6、申请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以上就是离婚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了。希望大家可以根据以上的相关内容寻求到自己想要知道的答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