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结婚后购房出资,应该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需要在赠与时作出证据证明,最好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愿意出钱为子女购买非婚房屋,比如说投资性的房屋,且属于子女一方所有,那么,这就应当认为是子女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国家对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分较为清楚。财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有权是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
由于我国民法深受大陆法国家的影响,在传统上把财产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其中,有体财产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财产即财产权,包括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所以,我国民法下的财产权的涵盖范围自然十分广泛,它既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以经济为内容的其他权利。
婚姻当事人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其约定的共同财产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应当指明哪些财产为共同所有,哪项财产为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哪些财产为个人所有。通过这种方式所作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围,使交易第三人在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时心中有数,能够有效地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罗列,这种做法虽然从立法意图上想让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更加清楚,但在逻辑上却很难周延,因为各种列举都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难以划清。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结婚后的财产是不是共有财产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们在进行处理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明确它的使用范围,同时对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要了解他的实际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