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三)登记
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是,公证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也就是说,收养是否公证,取决于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意愿,而非法律强制的。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这一法条还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形式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二)想收养8周岁儿童,需要该儿童同意才可以
在民法典收养章节中,有许多具体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比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根据中国收养法,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民法典将需要征得同意的被收养人范围扩大到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速度、程度也普遍提升。为此,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将划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条件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也就是说,民法典认可了8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独立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典的收养制度将需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标准由10周岁降低到8周岁的调整,是与民法总则相统一的结果,也是与时代发展相协调的结果。
(三)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了
中国收养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可以被收养。而民法典实施以后,上调了对被收养人年龄上的标准,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年龄标准的上调,使得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四)收养人的条件改变了
中国收养法列举了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而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增加到5个,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这样一来,像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
另外,在“没有子女”这一条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满足了仅有一名子女的人对收养子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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