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应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三)保护因妨碍离婚财产分割所收的伤害;
(四)保护女方利益;
(五)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汽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请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但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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