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立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单列一条,写明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普遍表示形式,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事后追认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而这部分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民法典》也给债权人留了举证了权利,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生活,或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在民法典》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由夫妻共同签名确认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个人是可以合法委托他人追讨债务的,委托他人追讨债务的,可以出具委托书,但讨债者不能暴力讨债。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遗留有遗产的,可以用遗产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以继承遗产的数额清偿债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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