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二)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三)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四)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五)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六)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七)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八)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九)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十一)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离婚返还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但是在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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