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如果无效婚姻是重婚,就会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诈骗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与他人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行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农村大龄青年急于成婚的心理,借婚姻骗取钱财。这种骗婚行为不但触犯刑律规定,也使受骗者身份从未婚者变成已婚者。受害人对因受骗而建立的婚姻关系,由于诈骗者已逃之夭夭,婚姻名不副实,往往要求给予解除。受害人要求“解除”这种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受理主体、处理程序及结果上的不同理解。正确理解该类纠纷的性质和特征,是正确处理该类纠纷的关键所在。
因诈骗而形成的婚姻为不法婚姻在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异议,但该类婚姻按可撤销婚姻处理还是无效婚姻处理则有分歧。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属无效婚姻,诈骗形成的婚姻不在规定之列。但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从无效婚姻的概念判断,诈骗婚姻是违反自愿的婚姻,其实际上是无效婚姻。首先,这种婚姻违反了婚姻缔结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尽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形式上表现为“自愿”,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
其次,这种婚姻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是非自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种非自愿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出现变化,有可能从原来结婚时的不自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而变为自愿,因此法律规定处理方式与无效婚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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