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父母婚前买房子又换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2022-03-06 19: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们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未说明只归于一人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那么父母婚前买房子又换房是否是共同财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父母婚前买房子又换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一、父母婚前买房子又换房是否是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二十二条的规定,妻两人买房,房子由其中一方父母全资购入,如果是婚前购入,房子就属于全资购入方的子女(除非父母明确声明赠予双方);如果是婚后房子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除非父母明确声明赠予其中一方)。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是最好理解的,就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二)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如果婚后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三)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如果婚后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四)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五)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七)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二、婚后买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虽然买车行为是发生在结婚之后,但当事人具体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车还是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买车,这关系到婚后买的车子的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在结婚之后买的车子:

  (一)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如果是用婚前积蓄购买的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

  1、方婚后用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价取得的财产,也应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和范围有哪些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

  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二)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三)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父母婚前买房子又换房是否是共同财产的相关知识,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你已经对这个问题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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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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