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不可以上诉。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后,当事人撤诉权受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一)我国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只有两个途径:
1、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生效的。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一)婚姻效力是一审终审。我国适用一审终审的有以下几类案件:
1、最高院进行的一审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适用法院调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诉的裁定;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二)对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并且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调解,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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