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收养法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一)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二)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三)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四)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五)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一)申请条件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所需材料
(二)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原件及A4复印件);
3、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片;
5、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三)送养人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
2、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
3、送养人和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或生母提交与户籍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5、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6、被收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7、生父或生母送养人2张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抚养关系,不是收养关系,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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