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

2022-03-29 1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对于人口也是有很多问题,其中有一点最难办的就是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弃婴,大部分无家可归的孩子会被放到福利院里,关于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是什么,你知道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

  一、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通过上面介绍收养人的条件,福利院收养孩子的程序,你们知道如何到福利院收养孩子了吗?每个孩子出生,是父母的期待,也是国家未来的主人。收养被遗弃的孩子,让他们受到更多帮助。

  二、关于收养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条件有哪些

  (一)福利院作为送养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收养福利院抚养弃婴、儿童的程序的相关内容。想要收养弃婴首先要收养人达到一定的条件,然后提供相关的材料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手续。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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