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生产、经营的收益
(二)工资、奖金
(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六)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九)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出孳息和自然增之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一)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二)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具体包括:
(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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