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一般说来,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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